在民众眼里,法官就是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化身。居于司法活动核心地位的法官,裁判是否公正,与其个人素质密切相关。笔者认为,法官具有的“忠诚、刚毅、严谨、平和、勤勉、清廉”的职业品格,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。
“人民当家做主”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,决定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,决定了中国的法官必须具有崇高的政治信仰,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、人民利益至上、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,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,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,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。
法官具有刚毅的秉性,是司法的独立性要求。法官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纷争作出的判断,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抉择,必然会在“伤害”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给予另一方利益,面临着败诉方种种方式的施压和干扰。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秉持刚毅,本着对法律负责、对事实负责的精神,不为任何外部干扰所左右,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作出公正裁决。
法官审理案件是一项 “细致活”,其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乃至生命的生杀予夺。这就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,以严谨的态度查阅案卷、甄别证据、引用法律条文,明察秋毫,避免出现任何的疏漏。同时,作为法官,应严格遵照社会道德规范行事,做到生活检点,谨言慎行,避免招致非议、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。
平和是司法人民性的要求。法官替人民行使审判权,必须具有谦和、不骄躁的德行。与当事人接触时,法官应避免任何言语的生硬,行为的粗暴;庭审过程中,应注意自我情绪的掌控,不为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,冷静自制。当然,平和不是“和稀泥”,不是对当事人无原则迁就,而是法官在纷繁复杂的审判过程中应付自如的良好心态。
案件审理的过程,是法官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法律思维最后得出裁判的过程,具有极强的专业性。法官只有深入钻研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律原理,才能熟练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法律思维,通过法律思维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,最终在案件和事实之间作出圆满的解释和结论。当今社会生活瞬息万变,法律新旧更替,法官唯有坚持不懈地勤勉学习,夯实法学理论,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。
公生明,廉生威。清廉是是法官从业的底线,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权力观,恪尽职守,形成“法平如砥、执法如山”的职业信仰和道德信守;必须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参照,修身养性,淡泊名利,引导社会价值取向,以公正的裁判提升法律的公信力,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。